《会计》第三章学习辅导(1)
存货的范围:
1.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
2.存货的范围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存货包括下列有形资产:
(1)在支出的营业过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
(2)为了出售而处于生产过程中的;
(3)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消耗的。
3.存货范围的确认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但亦有例外,下列不属于存货范围:
(1)特种储备及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物质。
(2)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如工程物资(因不属于为生产产品而储备的物资)。
4.关于存货的范围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关于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业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2)关于在途商品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销货方结算发票的商品,购货放映作为其存货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经却认为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库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
(3)关于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