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6.1 本讲概述 破产作为企业终止的情形之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较,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其贯彻实施与民法、民事诉讼法、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有密切联系。因此,本章的内容涵盖面较广,有一定的难度。要求掌握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程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破产救济,破产责任。 学习时,应以破产进行程序为主线,注意相关知识点的识记,特别要注意国务院关于破产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内容,这是破产法中相对较新的内容。由于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的认定涉及到《合同法》和《担保法》的内容,为此,建议大家可先学习这两部分内容,并注意相关内容的理解和综合应用。 今年新教材对本章的内容基本未作修改,只是增加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的一小段内容。考生复习时还要注意国务院关于破产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内容,这也是破产法中比较新的规定。 近几年的本章考题分布情况见下表: 年份项目 题型 分值 考点 1997 单选题 1 6.3.1; 多选题 1 6.4.1; 判断题 2 6.2.3;6.3.2; 简答题 4 6.2.2; 1998 单选题 1 6.5; 多选题 1 6.2.1; 综合题 10 6.4; 1999 单选题 3 6.2.3;6.3.2;6.4.3; 多选题 2 6.3.1;6.4.2; 判断题 2 6.4.3;6.4.3; 简答题 3 6.4.5; 2000 单选题 2 6.4.4; 多选题 1 6.3.1; 判断题 2 6.3.2;6.4.1; 2001 单选题 2 6.3.1;6.4.3; 多选题 2 6.4.4;6.4.5; 判断题 2 6.4.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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