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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背书涂销对背书连续性认定的影响 背书涂销是指将票据上已作成的背书予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依涂销人及其主观意愿的不同,背书涂销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票据的持票人或者背书人故意将背书涂销,以使被涂销人免除其背书责任;另一种情况是票据的持票人并非出于本意,而因过失错误涂销背书;再一种是背书人出于变更记载事项而作的涂销;还有一种则是持票人或者背书人之外的其他人所为的涂销。这四种情况下,背书涂销的效果及对票据背书连续性认定的影响是不同的。 国外票据法对背书的涂销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规定:“在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票据权利方面,涂销的背书视为无记载”。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关于票据涂销的规定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相类似。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关于票据涂销的规定最为系统和详细,该法第37条规定,“涂销之背书,不影响背书之连续者,对于背书之连续,视为未记载。涂销之背书,影响背书之连续者,对于背书之连续,视为未涂销”。相对而言,我国票据法对背书的涂销未作任何规定。也就是说,立法上对背书涂销是不予承认的。由此造成的结果,一是剥夺了持票人和背书人可以享有的使被涂销人免除背书责任的权利;二是对背书涂销的效力只能套用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或者认定票据变造的方式来界定。 笔者认为,基于增强票据运作的技术性、为票据权利人提供多种处理手段以方便票据流通的精神,我国票据立法应吸取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立法界定背书涂销的效力及其对背书连续性认定的影响。具体地,可以作出如下规定: 凡是存在背书涂销现象的票据,票据权利人在主张票据权利时应负有对背书涂销的举证责任,须证明涂销是否出于享有票据权利人(持票人或背书人)所为以及是否出于故意: 1.系由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或背书人)所为背书涂销的效力及其对背书连续性认定的影响 (1)非故意的涂销 由持票人或背书人非故意即过失地涂销背书的,不影响原背书的效力及对背书连续性的认定。因为背书既然已经有效成立,按照票据流通效率性的要求,其效力应该不因过失涂销而受影响。当然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负责举证涂销系由票据权利人过失而为之,并就涂销的原文义作出证明。 (2)故意的涂销 承认票据权利人有意涂销背书,以使被涂销人免除其背书责任的权利。规定涂销人须负故意涂销的举证责任。同时规定此时票据上的权利受到了影响,但是背书的连续性可以由于有效的举证而不受影响。具体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是持票人可以有意涂销某次背书,以免除该次背书人的票据责任。此时背书人名次在被涂销背书人之后的,免除其票据责任,因为其前手已因被涂销而免责,其无从行使追索权;而背书人名次在被涂销背书人之前的,不免除票据责任,因为持票人并没有免除其责任的意思表示;另外,在涂销行为发生后又再作背书的,也不免除票据责任。因为其明知涂销人免除被涂销人责任的意思而又有意再背书,自然应负背书人的全部责任。此种情况下,在持票人作成明确有效的涂销行为举证后,该票据原来所有背书的连续性认定不受影响。 二是背书人可以有意涂销背书。背书人可以在清偿票据时涂销本人及其后手的背书,因为背书人及其后手因背书人清偿以免除票据责任,这些背书的存在已并非绝对必要;反之,如果该票据又被恶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者,那么背书人及其后手反而可能再遭到意外的追索。另外,在可能发生回头背书时,受让人可以主张不采取回头背书的方式,而采用涂销其前次作为被背书人之后票据上所有背书的方式,重新作为被背书人而取得票据。上述情况下,只要背书人承担涂销行为的举证责任,该票据原有背书连续性的认定不受影响。 三是票据权利人有意所作的涂销。除了以上所述持票人或背书人为了使被涂销人免除背书责任所作之外,还有一种类型,是背书人出于变更记载事项而作的涂销。比如背书人甲原来记载的被背书人为乙,在票据未交付之前甲又拟转让与丙,而将被背书人乙的名称涂销并改为丙的名称。按照自由转让的精神,背书人甲应该可以变更被背书人。这种情况下,应参照票据记载事项变更的处理方式,由原记载人(甲)签章证明,其对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没有影响。正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所规定的——“涂销之背书不影响背书之连续者,对于背书之连续,视为无记载”。 2.系由非票据权利人所为背书涂销的效力及其对背书连续性认定的影响 对于存在由非票据权利人所作背书涂销的票据,持票人如欲行使权利,应就涂销事实作出举证。如持票人能够举证证明此涂销是出于非票据权利人所为的,其就可以主张票据的效力和背书连续性的认定不因涂销而受影响。至于上述有故意涂销行为的非票据权利人,因为往往涉及票据的伪造或变造问题,其有时甚至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六)背书的代理对背书连续性认定的影响 根据票据法第五条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背书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票据权利。关于背书的代理对背书连续性认定的影响,笔者认为,在相连的两次背书中,如果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为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的代理人,只要代理人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旨,背书在形式上有效,该背书就具有连续性。至于背书人实质上是否具有代理权,对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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