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暂付款管理、清理,及时收回未用余额和代垫款项,以利资金周转,加强会计核算,避免公款私用等漏洞和防止因长期不报而造成呆帐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项因公借款或代垫款项的清理报销期限:
1.办公或零星购置借用的小额现金或支票,借出后一周内必须办理报销。
2. 因公出差借用的差旅费,返校后十日内必须办理报销。
3.预借发本单位教职工的奖金、酬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款,借出后十天内必须办理报销。
4.预付订货款、预付工程款或预付其他外单位款项,在设备物资到货验收、工程结束验收,所办公务结束后十五日内必须办理报销。
5.出国所借的机票、制装费及国外收入,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报销和结算。
6.汇往国外的购书款,一般一笔一清,汇出后一年内必须办理报销。
7. 汇往国外购设备、材料款,按合同规定收货一个月内必须验收完毕,收回余款,办理报销。一般一次一结,货款两清,国外不留外汇余额。
8.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垫费用的款项,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收回。
二、凡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结算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1.每月初五日前,财务处将未报的借款清单通知各单位,请各单位领导人督促经办者速办报销。
2.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销的,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材料,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到财务处协商延长期限。
3.催报后十日内不来报销,又不申明原因和约定延长期限的,财务处有权拒绝该单位继续借款,至月底仍不办者,财务处有权在经办人下月工资内一次或分次扣还。
4.凡难以计算是否超过规定报销期限的,如出差、出国的返校时间等,在报销时以返程车票、机票日期为准,超过者按每天 1‰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