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监&内控:当“里应外合”
除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和CFO恪守职责外,有效的外部监督也是上市公司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焦安山先生认为:
首先,要明确监管的方向。长期以来,监管的重点在二级市场,从而相对忽略了对大股东、管理层和中介机构等其他机构和人员的监管。要把一切证券从业机构和人员都纳入监管范围,才能在范围上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其次,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我国证券市场形成期限短,发育不成熟,相关法律还难以形成有效、完整的体系。要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及时调整和制定有效的法律制度。
第三,要加大监管的力度。目前监管措施不到位,处罚手段不严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市公司的不良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所能作的就是严格审计程序,作好信息披露工作。
袁广达教授认为,财务黑幕是我国近年来上市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的一个方面,集中到一点就是公司的不规范运作。首先,“一股独大”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凭借其绝对控制地位违规占用大额资金,实际等于变相抽资,反映了公司内部机制存在着问题,也为《公司法》所不容。
其次,公司通过漏报或故意不报重大财务信息,违反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而如果是主观原因的漏报,则是弄虚作假,粉饰业绩,掩饰巨额亏损,欺骗广大股民和潜在投资者行为。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也存在着缺陷,监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功能上被削弱和作用发挥不到位,监督机构虚置或监督主体缺失。
上述问题的存在,同时也反映了对国有上市公司及对其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在监管方面的一些漏洞,说明作为行使监管职责的政府监管部门的证监会,以及政府审计和财政督察部门监管力度还不够,监管手段单一,时间滞后,惩处效果不明显,使得近些年来有些上市公司违规操作一犯再犯。
这些问题的存在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作为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度,优化监管队伍,增加日常监管,强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在可靠性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实现相关性,对违规者予以暴光或上市摘牌,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使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落实到实处。同时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和执业品质的监督,打破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合谋,以保证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维护证券市场的审计信用。